为进一步促进高校刑法学研究生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提高科研能力,华东政法大学刑事红足一1世666814足球云间刑事法学社与红足一1世666814足球在成功举办前两届研究生学术论坛的基础上,于2024年5月31日、6月1日再次联袂举办“华政-浙师”第三届刑法学研究生学术论坛,此次论坛以“数字经济下的经济犯罪与刑事法治”为主题。
2024年5月31日下午13点20分,“华政-浙师” 数字经济下的经济犯罪与刑事法治研究生学术研讨会在我校红足一1世666814足球三楼大会议室正式开始。本场专题研讨会由红足一1世666814足球2023级硕士研究生章辉主持。
会议由红足一1世666814足球院长助理田峰老师致欢迎辞,田峰老师对华东政法大学张勇老师、华东政法大学博硕研究生们一行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同时表达了对此次学术论坛能够圆满开展的祝福和两校能够长久深入交流的期翼。
论坛开始后,华东政法大学张勇老师分享了题为“数据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的主旨报告。报告在宏观梳理数字经济与政策法规、数字经济与刑事风险、数字经济与刑事犯罪的关系后,具体从数据犯罪的内涵与刑事立法、数据安全法益及其刑法保护、数据犯罪刑事治理体系构建等方面予以展开,深入分析了数据犯罪的概念、类型及其所保护的法益,并对未来数据犯罪的规范设置提出了展望。
华东政法大学张勇老师
我校龚振军老师分享了题为“数字金融犯罪的理论与实务”的主旨报告。分析了数字金融所涉及的理论内涵及其面临的法律风险,探讨了数字金融创新理论意义上可能延伸的犯罪以及金融犯罪包括数字金融犯罪治理的大致思路。
红足一1世666814足球龚振军老师
两位老师的精彩报告作为此次研讨会的开端,为接下来同学们的报告和点评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华东政法大学2022级硕士研究生陈雅儒分享以《<刑法修正案(十二)>背景下刑法与公司法的协调衔接》的专题报告。报告认为在民营企业内部腐败行为治理领域,公司法作为前置性规范,对于后置性刑法规范的正当适用不仅具有宏观层面理念与原则上的互动与制约关系,而且在中观层面其所前置创设的允许性规定对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罪名中客体与主体、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的认定具有入罪限制功能,以助力微观层面上对具体案件中公司法与刑法不同部门法规范的准确选择与合理适用、妥善处理国家刑罚权所征表的强制力与公司自决权所征表的自治力间的关系,最终作用于秩序统一性视域下刑法与公司法间于价值认定、行为评价等方面体系性、协调性的实质增强,增强民营企业规范保护法网的周延性与实效性。
红足一1世666814足球2022级硕士研究生常金杭对陈雅儒同学的报告点评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对于刑法和公司法的价值导向差异会导致什么司法实践问题、以及以比例原则作为刑法和公司法之间的平衡的正当性与必要性应当进一步论证;二是若以比例原则作为补充是否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合理性审查,而不是仅限于比例原则的三个子原则;三是将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解释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有类推解释的嫌疑。
红足一1世666814足球2023级硕士研究生严晨作题为《刑修十二背景下刑法对民营经济的保护限度》的专题报告。报告通过对现行法律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三个罪名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困境、刑法过度干涉民营企业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和出罪事由这四个部分来论证刑法对民营企业的保护限度问题。她认为《刑法修正案(十二)》为回应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国家政策,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损害其利益的背信行为予以犯罪化,具有合理性并符合现实利益的需要。在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背信行为入罪的同时,需要通过实质解释限缩其入罪的范围。
华东政法大学2021级硕士研究生李荣蔚对严晨同学的报告点评,认为严晨同学的报告最后对出罪事由以案例的方式进行论证,为民营经济出罪事由的认定预留了一定的出罪空间。但文章结构和内容可以优化,一是需要加强对刑法过度保护民营经济不利的论证;二是文章要聚焦对罪名司法实践中认定困境的论证;三是过度保护用词欠妥,需要再润色;四是文章相关概念及观点有待进一步明确。
(从左到右依次为:李荣蔚、陈雅儒、常金杭、严晨)
华东政法大学2023级硕士研究生钟浩峰带来《串通投标罪的法益批判与证成》的专题报告。报告认为学界过往对于串通投标罪的法益界定,均存在着模糊含混的问题,无法发挥法益的入罪限制机能,导致司法实践中扩大甚至是类推解释。究其本质,在于陷入主-客二分的主体性哲学窠臼。对此,应当从主体性哲学范式向主体间性哲学范式转变。主体间性是一种主体与主体之间的相互性和统一性,是不同主体在语言和行为上交往平等、双向互动、主动对话、和相互理解和融合的关系,是不同主体取得共识,通过共识表现的一致性。因此,主体间的交往行为是生产的前提,也是构成整体社会与社会不同系统的基础。从主体间性角度出发,串通投标罪并非为了保护单体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利益,也不是为了保护第三者的利益,而是为了保护招标投标领域的群体间互动过程。
红足一1世666814足球2023级硕士研究生郑沅昊认为钟浩峰同学报告逻辑严密,结构安排合理,但有三个可完善之处:一是专题报告中提到的案件中存在不合理入罪的问题时略显潦草,建议详细分析并列关系的观点在案件中如何运用,以及不合理入罪的具体表现;二是文章中对个人法益论和秩序法益论的分析都集中在主-客二分的哲学范式,缺少对主-客二分哲学范式的具体阐述;三是分析串通投标罪的保护法益界定为“主体间性”时,建议增加“主体间性”法益与个人法益相比的优势内容。
红足一1世666814足球2022级硕士研究生张婷婷作《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认定的困境与规范路径》的专题报告。报告内容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首先指出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认定存在法益价值认定被局限和罪名认定存在唯数额论倾向这两方面的困境;其次分析以上困境的成因与权利人私权保护绝对化和非数额性标准法律规定单薄有关;再次论述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认定的理论依据,以罪质核心理论和法秩序统一理论为切入点;最后提出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认定的规范路径,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认定过程种应注重商业秘密的商业化价值、将竞争不正当性作为入罪基础。
华东政法大学2021级硕士研究生陈佳雯认为张婷婷同学的报告逻辑清晰,内容明了,但是对其中阐述的纯粹以不正当方式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予以出罪这一观点不予认同,认为此类行为仍有刑法规制必要性,不能将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私权保护完全排除在刑法保护范围之外。
(从左到右依次为:陈佳雯、张婷婷、钟浩峰、郑沅昊)
华东政法大学2022级硕士研究生李泽远为大家带来《数字经济时代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研究》的专题报告。报告指出在数字经济时代,平台经济的规模效应、网络效应、锁定效应以及双边或多边市场效应等特征使得平台经济垄断问题更为复杂和严重。垄断在结合平台经济的特点后衍生出算法共谋、数据滥用等一系列新型具体表现形式。平台经济反垄断在数字平台相关市场的认定、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和垄断能力的认定上均面临困境,在监管上也存在监管能力不足、执行习惯不良、监管碎片化以及忽视合规激励等主要问题。面对平台经济垄断,应当以行政监管规制为主,对于危害性强、行政手段失效的情形则需要予以刑法规制。为有效应对平台经济垄断问题,有必要建立数据共享规制,对监管理念与监管过程予以规范,促进监管的动态化、协同化发展并对信用监管和数字化监管进行有效探索。
红足一1世666814足球2022级硕士研究生张婷婷认为李泽远同学的报告内容框架清晰,语言简洁,但是存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对平台经济特点着墨偏多,建议将内容重点转移到因特点导致的新的法律问题这一方面;二是监管方面的内容有重复,需要进行进一步整合完善;三是需要加强对最后一部分内容的重视,扩充规范方面的内容。
红足一1世666814足球2022级硕士研究生常金杭为大家带来《操纵证券市场罪行刑界分困境》的专题报告。报告认为,操纵证券市场罪的保护法益存在市场管理制度说、投资者利益保护说与市场效率说,在证券市场变核准制为注册制,由金融管制走向金融监管、金融抑制走向金融深化的时代背景下,以政府对金融市场的管制为核心的法益理论无法起到立法批判作用,同时不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对法益的认定应当坚持罪质核心理论,遵循刑事政策的指引,将本罪的法益认定为市场交易机制。
华东政法大学2023级硕士研究生陈婧认为常金杭同学的报告有两个方面需要完善:一是理论部分与法益证成部分的结合不够紧密;二是在操纵证券市场罪的保护法益为管理秩序的原因分析方面,需要就管理秩序和交易秩序的区别作进一步论证。
(从左到右依次为:陈婧、李泽远、常金杭、张婷婷)
华东政法大学2022级硕士研究生朱怡鸣带来题为《数据交易服务提供行为的刑法规制》的专题报告。报告指出数据交易是数据流通的重要方式,数据交易中心、数据商等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在为数据交易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容易滋生相应的违法犯罪行为。数据交易服务提供行为的规范属性包括基于提供行为本身所带来的中立性质和作为为服务者设定义务的前提性要件,该行为具备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现有的规制模式存在静态保护的局限、行刑衔接机制不足以及刑法归责层面的难题等困境,因此需要完善规制路径,应当融合软硬法治理机制以应对数据的动态保护模式,在奉行“前置法”先行的同时谨慎认定刑法的介入边界,并可参照前置法数据分级分类保护模式。对数据交易服务提供行为的具体适用罪名则聚焦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及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罪名认定与归责路径。
红足一1世666814足球2021级硕士研究生朱海煜认为朱怡鸣同学的文章敏锐地观察到数据交易服务行为,切入点独特。但是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第一部分对于数据交易本质的揭示,对文章整体而言并无论证作用,且后半部分的介绍性语言与核心论点脱钩;二是,文中将交易所、数据商、第三方服务机构并称为服务提供者,未对其行为模式、前置义务来源、规制方式作出具体区分;三是,因比较点的选择错误,将可涉罪名局限于网络犯罪中,存在类型化不当的问题。
红足一1世666814足球2023级硕士研究生孔令翠作题为《侵犯网络著作权犯罪的刑民衔接问题研究》的报告。报告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侵犯网络著作权行为仍具挑战。新法加强了对著作权的保护,但刑民保护存在脱节问题,尤其是“发行”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定义模糊。为确保法秩序的统一性和著作权人权益,需完善法律框架,协调刑法与著作权法的关系。同时,应明确界定“发行”的时间节点,区分交互式与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避免刑法规制范围不当扩大。
华东政法大学2023级硕士研究生张瑞认为孔令翠同学的报告内容丰富、结构比较完整。但是在对侵犯著作权发行的理解方面,基于法秩序统一原则,对著作权发行行为同著作权法中的发行行为作相同理解,不太符合报告所表达的解决行刑衔接问题的目的。站在法教义学的立场上,在没有穷尽对于复制发行的这个解释空间时,应当保持刑民衔接性。
(从左到右依次为:张瑞、孔令翠、朱怡鸣、朱海煜)
华东政法大学张宜培博士(下图左一)对以上同学的报告和点评内容予以补充,并对民法不保护、刑法作为财产意义上对待的比特币相关的犯罪,是财产犯罪还是数据犯罪的属性界定问题与大家进行了简要讨论,同学们受益匪浅。
红足一1世666814足球陈柄臣老师与红足一1世666814足球潘卓希老师为今天的论坛活动进行简要总结。陈柄臣老师为同学们分享论文如何修改更具学术规范性,潘卓希老师对报告人选题的新颖性予以肯定,并表示与大家共同期待第二天的圆桌讨论会。
2024年6月1日上午9时,圆桌讨论会在我校红足一1世666814足球三楼大会议室如期举行。此次圆桌讨论会由红足一1世666814足球2023级硕士研究生谢弘毅主持。
红足一1世666814足球陈柄臣老师为大家带来“数据犯罪治理现状与展望”的专题报告。陈柄臣老师介绍了德国数据犯罪的规制现状,侵害的法益也是无一定论,存在着一元说、二元说和多元说的分歧。由于每条数据承担的信息量不同且数据犯罪具有滞后性,单纯从量来界定数据犯罪侵害的程度并不恰当。国外的相关立法实践比较广泛,主要目的不是为了限制数据使用,而是为了数据跨境流动。目前,我国数据跨境流动的需要主要在经济发展方面,比如特斯拉FSD在我国的推广使用。事实上在外向型经济的背景下,也不可能完全禁止数据的跨境流动。
红足一1世666814足球潘卓希老师与大家分享“中日比较法视野下的经济刑法法益研究”。潘卓希老师从法益探讨的必要性出发,回归法益本身,比较中日两国经济刑法在法律中的不同体现,引出经济刑法法益如何界定及其范围,以及在当今时代应如何看待法益保护的动态性这三个问题。
华东政法大学张勇老师指出,陈璇教授认为对于法益功能不应当抱有过高的期待,尤其是在构成要件的解释机能上,在经济犯罪领域,法益的确认存在更大的困难,有必要对经济犯罪进行不同类型的区分后,再尝试定位法益。
华东政法大学张宜培博士认为两位老师的分享为他在经济刑法领域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
华东政法大学2022级硕士研究生程雯暄对潘卓希老师的分享表示感谢,并就如何在经济犯罪领域中定位法益这一问题与潘卓希老师作了进一步探讨。
华东政法大学2023级硕士研究生毛彦文作题为《经济犯罪集体法益的正当性与功能化限缩》的专题报告。报告认为经济刑法犯罪圈呈现扩大趋势,集体法益的提出在风险社会刑法的社会功能转变下具有应然性。宪法性法益视角下集体法益并未跳脱法益的范畴、不会丧失立法批判功能,同时缓和一元论在被害人承诺上无法解释某些经济犯罪的入罪根据。集体法益具有全体共有但无法分割的特殊性,以“是否可以还原为个人法益”的方法去论证其正当性是不当的。经济犯罪的集体法益的内容应是制度而非秩序或利益,各类制度是国家任务在中观层的直接体现,具有可识别性,对制度的侵害体现为对制度信赖危机。集体法益因其抽象性与间接性必须进行严格限缩,以不可还原性检测并分割其与个人法益,同时注重以制度功能损害修复为出罪根据,在弥补损失、巩固制度信赖的同时不至于使经济主体陷入经营危机,在自由市场与经济安全秩序之间追求平衡。
红足一1世666814足球2023级硕士研究生史楠作题为《第四方非法支付洗钱犯罪的刑事治理》的专题报告。报告立足于第四方支付的定义、特征及其运作模式,探讨第四方支付洗钱犯罪刑事治理存在的现实困境,以此搭建起非法使用第四方支付平台的防范机制。建议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深化国际反洗钱合作交流以及建立交易机构监管预警机制等方面出发,对第四方支付洗钱犯罪进行全方位打击治理,严禁其异化为合法的支付结算平台。
红足一1世666814足球2023级硕士研究生章辉作题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知情同意原则在刑法中的衔接适用问题研究》的专题报告。报告指出《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知情同意原则在刑法中能否衔接适用目前存在“肯定说”、“否定说”、“折中说”三种观点。基于法秩序统一原理,认为 “否定说”不值得提倡。又从个人信息多元化的特点出发,认为个人信息蕴含着“个人法益”、“超个人法益”的多元法益,故“肯定说”也存在问题。而“折中说”从个人信息多元法益的角度出发,主张在“超个人法益”的场合不能适用知情同意原则的观点值得肯定,但在“个人法益”的场合,基于法益阙如原理,无需区分“信息类型”,均可适用知情同意原则。
华东政法大学2023级硕士研究生孙舒琪作题为《数据犯罪法益认定》的专题报告。报告总结与分析学界关于数据犯罪法益诸多观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数据犯罪法益的讨论不应当包含传统法益,支持数据安全法益这一观点。首先,数据法益重要性的提升导致法益保护对象以及评估标准发生一定改变。此时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前置刑法对于数据的保护。其次,依附保护说之所以聚焦于传统法益在于混淆了数据与信息的概念。但二者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实质特征方面都存在本质性差异。再次,数据安全保护有其必要性,涉及个人、组织乃至国家的核心利益与基本安全。第四,数据安全法益说所包含数据保密性、完整性以及可用性三性能够周延的维护数据本身的价值。综上,数据安全法益是刑法适应数字经济时代发展、保护新型法益、完善数据犯罪罪名体系和加强刑法预防功能的需要。
红足一1世666814足球陈柄臣老师就以上同学的报告提出了自己的针对性的建议。首先,史楠同学的报告须进一步阐明第三方支付与第四方支付是否存在本质差异,并对第四方支付的表达是否合理需要进一步思考。其次,章辉同学的报告存在机械适用理论问题,应该引入相关案例,丰富报告内容。再次,毛彦文同学的题目宽泛,需进一步缩小范围。针对上述意见,潘卓希老师指出虽然意见相对严厉,但是为了同学们日后的写作、发表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应当铭记于心加以改善。
论坛最后,华东政法大学张勇老师与红足一1世666814足球龚振军老师对此次活动进行了总结。
华东政法大学张勇老师表达了对此次活动圆满结束的喜悦,对活动持续举行的期许,并对未来活动如何更好开展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改进建议。
红足一1世666814足球龚振军老师对此次论坛活动讨论的内容作简要回应,并感谢老师和同学们在学术问题探讨中能带来不断推高的学术氛围,同时表达了对在座学子要努力开花结果的真切祝福。
伴随着热烈掌声,此次“华政-浙师” 数字经济下的经济犯罪与刑事法治研究生学术研讨会活动取得圆满成功。参会人员共同在红足一1世666814足球一楼合影留念。